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09-08-25 11:39:00 来源:生态委员会 作者: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
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草案)
为了规范对本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本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学术交流、学科建设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充分调动团体会员承担委员会各项任务的积极性,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简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
(一) 入会条件
凡与本会学科领域相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愿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够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的,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 入会程序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交纳会费后,即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书,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可以免费取得本专业委员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资料;
2、可在本专业委员会印发的简报和网站刊登单位简介和学术活动;
3、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凡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交流活动的,会议注册费给予适当的优惠;
4、可推荐5-8名热心学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主管和技术人员为会员;
5、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和学术讲座,以及给予科技咨询服务(相关费用双方商议解决);
6、优先获得与本会建立联系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双边国家的学术活动的信息;
7、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8、有退会的自由。
(二) 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简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咨询、科学普及外事活动;
3、及时反映本单位、本行业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管理
(一) 团体会员的管理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为便于与各会员单位之间保持联络与沟通,各会员单位除固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外,还应设立1---2人具体负责与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如果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委员会秘书处。
(二) 团体会员的资格每四年确认一次,即:团体会员的证书有效期为一届(四年)。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凡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如补齐所欠交的会费,可以恢复会员资格。
(三) 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团体会员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表彰与奖励
对于积极参加并热心支持本会活动,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将授予其“优秀团体会员”称号。
(一)“优秀团体会员”的评选条件
1、积极参与国家或国际科研课题,并获得显著成果;
2、单位各项管理规范,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对本会工作一贯积极支持,且有一定贡献;
4、按时交纳会费。
(二)“优秀团体会员”的产生
“优秀团体会员”的评选采取会员单位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由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汇总后提出候选单位,由本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团体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5%,“优秀团体会员”的表彰在团体会员的工作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方式除颁发证书外,还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对“优秀团体会员”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联系人给以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