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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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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法治”是以法治人的简称,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统治法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和最重要的工具;法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也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治民无常,唯治为法”(《心度》)。“故法者,王之本也”(《心度》)。以法治人是中国“一切断于法”的“法治”传统的核心理念。
中国在和谐这个大目标下所进行的法制实践,我们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
从好的方面来看:中国的法制实践作为众多手段之一,并不被孤立的看待与使用,而是与教育、礼俗、社会舆论等手段共同发挥作用,付出较少的社会管理成本,达到了较高的社会管理效果。首先,中国社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呈现为大大小小的家族结构,这是决定社会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单元,中国法制在调整近亲属关系方面向来着力最多,当然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再者,历来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比较注重当地的社情、民意,考虑执法的社会效益,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从坏的方面看:维护稳定和谐,往往会成为网开一面、徇私枉法的借口,其次,阻碍社会交流,限制公共行政、服务的发展,成为回避矛盾、冲突的手段之一,再者,维护和谐的背后,存在“法不责众”的逻辑,法律不再有尊严,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人手里,会有不同的解释,同样的条规,在不同的“大方向”下,会有不同的解释(我在**与国土资源部等机关进行行政诉讼的经历也充分证明此点),这就使得法律成了面团,任何力量,都可以把他捏成想要的形状。建立在这种情形下的和谐缺乏法制、公平基础,限制了国家法治化和政府公共行政的产生、发展,最后往往行政失控,破坏了和谐。
西方的社会目标与法治实践
在西方,近代国家产生之前,我们往往很难说西方社会有什么的明确的目标,但是在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与近代国家观念逐步确立之后,社会的目标就变得异常清晰,就是发展,甚至简单的说,就是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为了这个目标,国家应该做它所能做的一切,包括对他国开战。法制只是对内的,文明、礼仪也只是对内的。法治实践的首要目的,当然是财富的公平分配,以及对财产安全的保障,机会均等,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力、也有机会发财。发展是第一位的,为了保证发展的顺利,法制通过对公平的追求来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内部的摩擦,西方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也的确达到了它的目的。当然,由于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比较独立,因此对于“社会无耻发展的追求”尚有一定的制约力量,但是随着与上帝契约的失灵,人与人之间,就可能“扯下温情脉脉的面纱”,只剩下“商人的道德”从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导致社会公众要求政府依法实行公共行政来公平约束社会成员,维护和谐发展。
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社会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目标存在差别,次要原因则是各自的法治实践,使得中西方的法治思想与政府公共行政、服务及社会差距,越拉越大
通过对中西万法治思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治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思想。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虽然社会公平与贫富差距问题往往被人并列起来讨论,但严格地说,社会公平问题,不等于贫富差距问题,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方面。尽管可以说,严重的贫富不均必然是社会有失公平的一种体现,但是一般程度上贫富差距的存在并不必然反映社会公平的丧失。
社会公平意味着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以达到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因此,社会公平意味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以及分配上的公平。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消灭贫富差距,而是应该控制差距的范围;不可能消灭公平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应该使这种结果不至于无限扩大。社会公平与贫富差距高度相关,但贫富差距也并非在社会完全实现公平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一个公平的社会,必须要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力求消灭机会不公平、过程不公平。
讨论“关注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需要一个将二者适度分离的理性态度,而不是把社会公平的实现与贫富差距的缩小直接联系起来,将贫富差距的缩小视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我们对现实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我们并没有完成“富起来”的过程,鼓励社会财富的增长,仍然将是长期的策略。
因此,关注社会公平问题,重在建设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发展空间。而缩小贫富差距,不应是进行新一轮的剥夺与瓜分,而是重在提高二次分配能力,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贫困者获得必要的国家救助,同时积极鼓励“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形成,为富裕者进入社会救济领域提供合法渠道,例如允许私人建立各种非营利性基金会、鼓励富裕者介入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等等。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长治久安的基础。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也随着温饱问题普遍解决以后人们权利要求的更加迫切和明确,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正上升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中国传统上有“均贫富”的思想基础,现实中必须避免把它变成一种政治选择,必须从现代政治智慧中寻找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新路。
中国人信用的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这种信用可以很大程度取代契约的作用,既然互相合作愉快,要契约干嘛?中国人的信用是以道德来进行制约,道德是形成社会普遍意识的基础,中国人的信用制度的建立要靠时代的发展.
西方重视信用,是因为他们要靠契约迅速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可靠联系,显然,这种制度对商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人通过人与人的差别对待来处理关系,用道德判断来建立相互的信任,因为中国社会目前没有广泛认可的东西,道德判断只能小范围的起作用.
我个人是这么看的:如果中国人的利益的取舍和道德判断能一致的时候,就是能立法的时候.既可以起到西方契约的作用,又有助于双方建立稳定长期的联系,所以我认为中国其实更胜一筹.
而从中西对信用的态度不同,我认为真正西方的民主,实际是个经济问题,从上面的推论 未来中国的民主则可能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综合后的东西,不要忘了,深深影响中国的儒家是入世的,中国自古以来社会意识就比较强,如果说西方人重契约,那么中国人则重社会.
注:我认为利益的取舍先于道德的判断.
中西方的法治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治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而这种法治理念,显然有利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建设。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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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属于行政,表现为权威.法制的目的是社会和谐,表现为稳定.行政干涉立法,是权威干涉稳定,也就是权威干涉的环境是不稳定的环境,所以法制还不健全的时候,行政干涉立法是可取的(立法与行政的目的一致),但干涉后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产生.破中国历史轮回的怪圈是可以的,从你的文章可以得到这个结论,中国的历次的引发改朝换代的民变是正义与立法不可调合的产物,是矛盾累积到不可调和的结果.在行政和立法保持相应的距离,用干涉的方式保持联系就行了,将预警矛盾和化解矛盾.
如何理解稳定?稳定是动态的平衡而不是静态的压制矛盾,利用行政维持的稳定不是稳定,稳定属于立法,属于法制的目的--和谐,用行政维持稳定,只能算是权宜罢了~~
从行政和法制的表现来看,虽然行政可以干涉立法,但如果干涉太多,则会重蹈宋朝的军事制度覆辙,所以行政应该保持灵活性与特殊性,这才能形成真正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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