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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与发展趋势

[2012-04-24]      来源:

建筑垃圾资源化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共同研究课题。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处理总体上施行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有效手段,使其成为再生资源。美国、德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努力,基本实现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1. 相关政策法规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的工业大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的体系。1980年制定《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1965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1976、1980、1984、1988、1996年5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8年“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此外欧洲的一些有关废物循环利用的指令,也对德国产生直接约束。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土地等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年制定、1997年修订了《再循环法》,1994年制定了《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8年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和《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等有关法律,2001年制定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改进)废弃物处理法》、《促进废弃物处理制定设施配备》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2年制定了《建筑再利用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

这些发达国家再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已配备了较为完善可行的政策法规体系,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继续结合实际完善补充。

2. 相关工艺技术

美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致可以分为3个级别:①低级利用。如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50%~60%。②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40%。美国的大中城市均建有建筑垃圾处理厂,负责本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理。③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垃圾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这部分利用的比例不高)。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国家,每个地区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综合工厂,仅在柏林就建有20多座。利用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经过长期的实际运作和不断的改进,已经形成先进完善的制作工艺,并科学地配套了相应的机械设备。至2002年,在德国已分布了2290座再生骨料加工厂。

日本较早就兴建了相当数量的建筑垃圾加工处理厂,经过长时间的生产运作,以及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生产出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最终为市场所接纳。当前,日本建筑垃圾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基本思路与德国基本一致,但其独到之处在于每个步骤的细化程度较高,配备的设备所属功能也更为先进,在建筑垃圾分选这个环节体现得十分突出。除了常规的诸如振动筛分选设备和电磁分选设备之外,还包括可燃物回转式分选设备、不燃物精细分选设备、比重差分选设备等其它先进设备。科学合理的工艺,再配套先进完善的设备,从而有效确保了再生骨料产品的优良品质,为产品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在专业化的工艺技术领域,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累积,已形成了先进科学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下一步将以追求获得更高效、更优化的资源化为目标,改进形成更为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工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