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化与征地挂钩属误读
1982年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产生了一个普遍误解,那就是农村土地在城市化之前必须经过征收程序,以完成从“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的产权属性转变。这种主张看似顺理成章,其实经不起深入推敲。
首先,1982年宪法本身并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需要经过征收环节,也没有任何历史记录证明宪法第10条暗含着此类意图。事实上,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双轨制”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安抚和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应该比“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享受更可靠的财产权保障,但是按照城市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城乡土地二元制反而成为冠冕堂皇歧视农民土地利益的宪法依据;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农村土地却只能在农业领域流转,只有在经过强制征收之后才能变为城市土地,反而成了最受歧视和限制的对象。
其次,1982年之后的实践否定了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在宪法第10条生效后长达十年时间内,非农建设占地并不要求事先征收。在改革初期,国家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创办乡镇企业。1980年代中期之后,农地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通道一直开放。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允许农地进入非农建设。直到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出台,逐步关闭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再经出让后才能作为建设用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