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 生态林地管理
规划将现状的国防林、果树林、一般用材林、速生生产用材林及其它经济林划为生态林地。
(1)对现状长势较好的生态林地实施保护。应组织对现有林地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制订区别性保护政策。
本次规划范围内,位于通州新城和顺义新城之间地区以及西集、永乐地区的相对集中、长势良好的植被,应加以充分保护。
(2)应充分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风沙治理、水系整治等,在有条件的地区恢复林地或其它类型植被。
(3)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系统建设,应尽量结合现有生态林地,逐步完善地区林地系统。
第32条 重要设施用地管理
加强对交通设施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用地红线;严格落实各类交通设施的防护绿带。加强对基础设施管理。严格控制本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落实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空间。
(1)保障本次规划确定的道路结构体系实现,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不得任意在道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的防护绿带内设置设施,尤其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空间,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六环路、京平高速路、京哈高速路、京津第二通道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3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的绿化带;京沈高速公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各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200米宽的绿化带。其他道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70米宽的绿化带。
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3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绿化带。在轨道交通未确定线路具体走向前,轨道交通沿线道路建设,则在严格控制道路红线基础上,继续控制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各50米作为控制预留用地,在控制用地内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在敏感和脆弱地带要沿交通线路建立完善的防护林带,将机动车通行的影响控制在道路区域内,在一般的乡村郊野地带,应该接受风媒、虫媒传送的周边地区种子,形成灌丛、草地、疏树组成的自然错落景观。控制城镇居民点沿路带状蔓延,引导沿线城镇呈组团式发展。在动物迁移、觅食活动区建立涵洞等生物通道,便于动物穿越这些人类干扰地带。在路旁设立交通标识,提醒司机注意减速以保障动物穿行安全等。
应保障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以保证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
(4)大型市政设施应避让生态敏感地区和灾害隐患区,并根据需要留出安全防护距离,或采用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在市政设施具体选址时,应协调好与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应避开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水源保护区、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区域;应选择适宜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震断层、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