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在基础设施用地周围设置必要的防护空间。500kv变电站占地12—15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220kv变电站占地1.2—1.5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4.0Mp调压站占地0.4公顷左右,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30-60米;燃气接收门站外控制不小于3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30-60米;长输管线两侧各需50米以上的控制区;天然气及成品油管道在城市建设区内两侧各控制30米以上,在城市建设区外两侧各控制100米以上为控制区;粪便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的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0米的隔离控制用地,距离河流、水面大于50米;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区不小于300米;在水厂的水源井群周围和地下水补给区设置水源保护林,以保持水质的清洁。
(6)重要管道走廊的线路要尽量和现有走廊合并;结合交通廊道,形成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并应结合河道、城市规划区的边缘等进行安排。
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宜安排在城市建设组团之间的绿色隔离空间内,避免分割城市建设用地。
(7)对于规划已经确定的管道走廊,应对沿途用地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其防护绿地建设提出控制要求,不允许安排永久性建筑以及高大深根植物。500kv高压线一条走廊宽70米,两条并行走廊宽120-130米,三条并行走廊宽180-200米,四条并行走廊宽240-260米;220kv高压线一条同杆并架双回路走廊宽40米,二条宽70米,三条宽90-100米,四条宽120-130米。在满足高压线走廊宽度的基础上,两侧各向外划定30-50米宽的绿化带。
(8)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绿地不宜向公众开放,可结合生产,作为苗圃、草圃、花卉生产基地等。
第33条 城镇型生态区(含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管理
(1)应站在区域的高度认识本地区的生态承载力,以生态承载力的区域性任务作为校核新城、城镇和中心村规模的依据。促进城镇和村庄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城镇、中心村建设与生态廊道空间相协调。
(2)引导建设用地选址布局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避让灾害隐患地区。受地下水超采、隐伏断裂带、沙土液化的制约,城市开发要强度适宜、分布合理,重点功能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工作。
漷县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沙土液化区内,各时期的城镇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应符合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水资源承载力的要求。
西集京沈路以南地区地势低洼,城镇防护排涝难度大、成本较高,各时期城镇建设应适度发展。
严格限制在张家湾机场噪声控制区内进行与航空运输无关的建设。
徐辛庄、翟里及新城北部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排放。
(3)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应控制高强度开发,以中低强度建设区为主。应高标准绿化,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密度小于30%,容积率宜在1.0-1.8之间,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下。
部分滨水地区、旅游娱乐和高尚居住区宜低强度建设,城镇内的绿地、水域及生活性岸线边的滨水地区等均宜为开敞空间。
(4)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划的工业点的发展,逐步搬迁混杂于居住区中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零星工业,新建的工业项目在规划工业区内统一布置。引导建设适合本地资源、环境特点的生态化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降低城镇污染源的数量及不利影响。
制定工业用地地均就业岗位标准、地均产值标准和地均污染排放标准,鼓励有利于解决农民就业、用地经济性高和环保型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