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政策线内现存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于已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在政策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次规划的要求进行调整。
(6)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应越出政策线控制范围。
第34条 村落型生态区(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庄)管理
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长,弱化并避免对生态的影响。逐步落实迁村并点工作。
(1)应依据本次规划,综合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拆迁计划手段,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
对暂时未列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的、散布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村庄居民点,政府应严格控制其任何建设用地增加,核查其实际常住人口和建设用地量,对超过人均150㎡标准的建设用地,限期要求恢复为农业用地,并长期坚持这一核查工作。
(2)应鼓励村庄内的农民转移进城居住,对主动申请进城居住的居民宜在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之外给予必要的奖励,并制定和公布明确的奖励办法。
(3)转移进城居住居民的原有村镇建设用地指标转为农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为其它用途。
(4)由于村镇建设用地转为农业用地是为了保障整个北京市域整体生态空间的落实,并为国家土地集约利用做出贡献,因此,建议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措施,并承担费用。不宜将此项工作转移给城镇或中心村,造成增加城镇和中心村的负担。
(5)对于政策线内现存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于已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在政策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6)对于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落,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现状建设用地上进行改造。但是,其改造必须先进行规划,并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综合考虑资源集约节约,以及设施经济性等因素,不鼓励在这些村落改造规划中设置产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
第35条 对下层规划的要求
(1)本次规划确定的各城镇和中心村用地界线为规划范围界线,范围内的用地并非全部为建设用地。下层规划应根据现状建设情况,在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划定建设用地界线。建设用地界线划定基本原则为:①应位于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少量向外调整,但新调整的用地必须是与本次规划界线内建设用地连续的已建设用地,不得在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外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②尽量使用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的现状建设用地。③为保障建设用地滚动周转,在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应划入适量现状未建设用地。近期新增建设用地量应以保障基本用地周转为依据,本次规划人口至2020年2万人以下的,近期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量宜为8-10公顷;规划人口2万人以上的,近期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量宜为10-20公顷。
(2)如果本次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中心村用地界线内的现状建设用地量不能满足规划人口需求,下层规划可以在本次规划确定的用地界线内适当增加使用现状未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