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住宅与社区
第55条 居住空间分布
社会空间布局应区分有限需求层次,引导整体社会融合;空间规划要多元化,避免出现区域性同质化人群聚集区和社区,如外来人口大规模聚集区、贫困人口聚集区、老年人口聚集区等。
第56条 住宅类型
坚持高品质住宅的主体地位,适当开发高档住宅,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需求。
第57条 住宅保障
(1)以通州区本地中低收入者为重点提供住房保障。
(2)为通州本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3)通过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合作共同新建住房、改造旧住房、征用城中村改造拆迁户富余的安置住房等方式拓宽经济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58条 社区建设
(1)积极推进居民委员会的调整,逐步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区、小区的规模统一起来,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居民生活,完善服务的作用。
(2)构建居民生活的三级单元:基础社区(社区居委会,3000-10000人)、功能社区(4-6个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社区(10万人),把基层政府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治安等各项内容统一到社区建设中来。
(3)在新城扩展的过程中,积极通过行政区划调整的手段,使村镇社区形态向城市社区形态平稳过渡。
第59条 社区配套设施
(1)政府应将社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权统一收回,由政府主导统一建设,保证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结合通州新城德发展需要,适当提高配套标准。
(2)制定政策收缴二级开发商所应分摊的公益性设施建设费用,保证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
(3)适当增加社区服务内容,落实宜居战略。
第60条 社区形态
通过适当的社区空间形式,建设安全社区,并达到节地和节能的目标。鼓励多层住宅形式,适当限制高层住宅。增加东西向住宅,适当采用围合社区形式。鼓励开放式社区,减少封闭住宅大院。鼓励在社区内增加社区商业等服务设施,增加社区就业机会。
第61条 城中村改造
(1)按照新城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新城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在解决城中村的居住环境、治安、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基础上,改善城市面貌。
(2)以政府为主体,将集体土地一次性的统一征为国有,依法对农民个人及集体组织进行补偿和安置。
(3)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城中村居住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城中村居住用地,要严格控制现状,制止旧村违法建设的蔓延,做好确权工作,对合法建筑部分颁发相应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