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62条 行政办公
新城行政办公用地近期在现有基础上发展,远期需要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布置在运河及六环路以东地区,在潮白河沿线与六环路东南地区预留中央或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第63条 科技
(1)利用首都的科研资源优势,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
(2)提供优良的服务环境和优惠政策,引入各类研发机构、大型实验室等进入通州新城,在新城北部宋庄聚集发展。
(3)支持和激励企业和个人的科技创新活动,扶持创新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通过优惠政策引入科技创新人才,提高高级科研人员的比例。
第64条 教育
(1)满足新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满足通州新城居民对高水平教育和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的需求。
(2)改善教育条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使通州新城及其辐射的乡镇,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都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通过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教师素质,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尽快使新城教育设施和教学水平达到和超过北京市中心城教学水平。
(4)增加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设施,提高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水平,培养高质量的服务人才。
(5)高标准完善社区配套的幼儿教育机构和设施,配合文化社区建设提高早期文化艺术教育水平。
(6)积极引入文化艺术类和科技信息类高等院校,在新城北部永顺聚集发展,为通州新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理的教育结构支持。
第65条 文化
(1)建设与通州新城综合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有利于继承和发扬运河文化传统的、具有较高标准的现代文化产业基地;建设运河文化景观带、文化广场等旅游观光和群众文化设施。
(2)新城文化设施按0.6—0.7平方米/人的标准配置。新城文化设施应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书店等设施。
(3)按新城文化设施规划标准,新城文化设施用地约54—63公顷(按90万人计)。其中中心老城区30—35公顷(按50万人计),其余24—28公顷均布于新区4个街道社区中,即按每个街道社区10万人,规划6—7公顷文化设施用地。
第66条 文物保护
(1)对现存文物和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即有针对性地划定各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提出分级保护要求。
(2)加快新城内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民宅、古树名木等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的申报审批工作,更好地开展保护工作。
第67条 医疗卫生
(1)建立和引入大型市级、国家级、国际医疗机构。新建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水平,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主体,大型综合医疗机构为技术依托,分工合理、联系密切、服务协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