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城乡空间管理分区
(1)依据地区具体情况划分生态政策区,分别进行生态保护、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其中对现状条件较好的生态服务功能要素(主要包括水源、基本农田和林地)进行生态保护;对受人为干扰较大的要素(主要包括湿地、植被和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而在城镇和中心村地区则开展河湖水系整治、开敞空间建设等生态建设。
(2)生态政策以水系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风沙治理为重点。
(3)根据生态政策严格程度,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为由高至低的七大类生态政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管理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林地、重要设施用地、城镇型生态区(含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下同)、村庄型生态区(指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庄,下同)等。政策区之间划定生态政策线,生态政策线以相邻的高级政策区命名,生态政策区的转变原则上不得由高级转向低级,适度鼓励由低级转向高级。
第28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主体分布于北京市六环路外侧、京津第二通道东北侧,京沈高速公路——北运河一线西南侧的区域内,为限制建设地区。
(1)尽快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明确划定本次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7)控制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29条 水资源管理区管理
本规划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区包括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水体、防洪蓄洪区等。对规划范围内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并防治水害。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