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水资源管理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应重点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凉水河的防洪用地保障;加强运潮减河、凤港减河的防洪用地保障,采取措施提高小中河、中坝河等小型河道的防洪蓄洪能力;积极与河北地区合作,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围绕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以节水、治污、蓄水、保水、供水为重点,从传统的以防洪除涝、农业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向农业灌溉与城乡居民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统筹发展的方向转移。
(2)应加强对本次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机械增长。新城位于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三河交汇处,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北部大片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回灌。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是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水资源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从严查处。
(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河湖水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厉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4)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包括新城东、北大部分地区和西集、永乐店地区。应监测地面沉降和水文地质情况,并限制开采本地地下水。
(5)政府应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重点解决大量排水尾闾的水污染问题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6)城市排水河道,如中坝河、凉水河、北运河、小中河等,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定宽度不小于50米的绿化带。
第30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
在温榆河——北运河一线以东、潮白河以西,新城以外的地区规划大型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现宋庄镇的北部、潞城镇的东部和西集镇的大部分地区。
(1)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将其中景观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为核心区,作为禁止建设区,其余部分为限制建设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3)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4)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实行严格控制,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5)在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大力发展生态林地。
(6)应结合风沙治理增加植被,并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的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在潮白河、北运河之间应结合低洼地进行湿地保护。
(7)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急需在区内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如高压线站、市级以上公路、铁路线站等需经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报相关部门批准。
(8)对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容量,相关部门应采取规划手段限制并严格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