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条 雨水排除系统
(1) 按分流制排水体制配套完善雨水排除系统。雨水排除按分散就近排入河道的原则进行系统划分,主要雨水管道出口一般要高于河道20年一遇洪水位。雨水管道规划重现期采用1~3年,综合径流系数采用0.45~0.60。
(2) 首都机场内部采用雨水管道排水方式,外部采用明渠排水方式。机场西部及南部的排水出路为温榆河,东部排水出路为小中河。机场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采用2年,排水明渠设计标准采用20年一遇。
(3) 推广雨洪利用措施,减少雨水径流量。采取措施截流初期雨水,并在污水处理厂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鼓励透水铺装,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雨水渗透装置或雨水积蓄装置,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4) 调整改造排水能力不足的雨水管道,解决建成区的积水问题。
第93条 污水处理系统
(1) 按照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建设和完善新城污水排除与处理系统。与新城组团式布局相协调并综合考虑污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布局应采取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对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和医院污水应内部治理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相结合,内部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污水管道。利用湿地对二级处理后的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提高水体水质。鼓励建设生态小区,对污水进行分质收集、处理和回用。
(2) 规划九座污水处理厂系统,其中机场2座(含清源水质净化厂)已建成。新建的七座为仁和处理厂、马坡处理厂、牛栏山处理厂、北小营处理厂、南彩处理厂、空港南区处理厂和空港北区处理厂。
(3) 配套建设污水管线系统,将污水收集至各污水处理厂,杜绝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沿河布置的污水管线和污水干线能力要满足截流初期雨水水量,以保证雨季时,将初期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分期,在现状水量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预测,避免处理能力浪费。污水处理厂要留有处理初期雨水的用地。
第94条 再生水利用
(1) 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调配;再生水回用系统要纳入新城基础设施一并规划建设;回用设施建设要与法规、政策建设相结合。
(2) 再生水主要用于城市生态、道路浇洒、建筑冲厕及工业低质等用水水源。
(3) 结合污水处理厂布局,以各污水处理厂为核心,综合考虑中水利用用途的分布、用水量、回用距离、地形地势等因素,进行中水利用系统布局,确定再生水回用规模。
(4) 中水管线建设主要在新建区进行,随着小区开发和道路建设,按规划铺设中水管道。
第95条 电力供应
(1) 依靠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促进节约用电。建立高效、安全、经济的供电系统,保证电力供应。电源、电网建设要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适度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