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地下空间规划引导
第91条 发展目标
新城地下空间建设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结合现状需求,留有发展余地。
(1)形成交通、商业、市政、防灾、环保等多专业复合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
(2)在不扩大或少扩大城市用地的前提下,通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容量,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地上环境。
(3)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匹配,形成合理、成熟的经营、运作和管理体制,同时制定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远景,设想地下空间不断补充完善,重点地区实现地下空间“再开发”;逐步开发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快速路交通系统和地下物流系统;建成完善的地下防灾减灾体系和物资储备系统,减小自然和人为灾害对城市的威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根据《北京中心城中心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04-2020年)》要求,房山、平谷等应有控制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小城镇可根据各自需求与条件考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92条 布局原则
(1)结合新城中所确定的城市重要公共活动空间和主要城市节点,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
(2)依托轨道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线网和主要站点,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节点。
(3)根据各地区自身的功能和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的工程技术特性,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层次。
第93条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
地下空间竖向上可分为浅层空间、次浅层空间、次深层空间和深层空间。
(1)浅层空间位于地下-10米以上,是人员活动最频繁的地下空间。在城市建设用地下的浅层空间主要安排停车、商业服务、公共步行通道、交通集散、人防等功能,在城市道路下的浅层空间可安排市政管线、综合管廊、地铁等功能。
(2)次浅层空间位于地下-10至-30米之间,人员的可达性较浅层稍差。在城市建设用地下的次浅层空间主要安排停车、交通集散、人防等功能,在城市道路下的次浅层空间可安排地铁、地下道路、地下物流等功能。
(3)次深层空间位于地下-30至-50米之间,深层空间位于地下-50至-100米之间,这两个层次的地下空间应统筹部署,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如地下市政设施、深层储藏设施、地下道路等。
(4)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区主要为浅层空间,局部可达到次浅层空间。
第94条 重点地区和主要节点的选择
结合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进行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和管理,主要在区域综合服务中心、新城综合服务中心及组团服务中心布置,并结合轨道S3号线沿线站点周边进行地下空间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