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地质灾害类型的不同,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分区分批治理,特别要抓住主要灾害种类,进行重点治理并带动次要灾害的防治。
(3)地质灾害治理要充分与环境保护、经济开发利用相结合,以生物治理为主,工程治理为辅,二者相互结合,有效地对地质灾害进行全面、科学的治理。
(4)建立新城、镇(乡)、村三级防治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的宣传防治工作,尽快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5)加强对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尽快治理已产生的潜在危害;
(6)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1.6 生命线系统综合减灾
(1)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交通、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系统,提高城市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建立城市生命线运行监控系统,提高科技含量。
(3)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设施和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1.7 综合救灾和避难场所建设
11.7.1 紧急避难场所
(1)紧急避难场所主要是指灾时受影响建筑物附近、面积规模相对小的空地,包括小公园绿地、小花园(游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以及抗震能力非常高的公共设施。
(2)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约为500―1000米左右,步行5-15分钟内到达。
(3)紧急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人均面积标准为1.5-2.0平方米。
(4)紧急避难场所用地应平坦,易于搭建帐篷,并配备自来水、电、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以满足临时避难及生活需要。
11.7.2 固定(长期)避难场所
(1)固定(长期)避难场所主要指相对于紧急避难场所用地来说面积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各类体育场、城区边缘地带的空地、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等。主要用于安排居住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政府等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相对较长时间的使用。
(2)固定(长期)避难场所主要包括新城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大型体育场、大中小学校操场(有400米跑道),服务半径约为2000米―4000米,步行0.5-1小时内到达。
(3)固定(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人均用地(综合)面积标准为2-3平方米。
人均(综合)面积标准包括所有避难场所应配备的主要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棚宿区),应急物资存放用地(仓库)、应急厕所用地、指挥部门用地、医疗(卫生)救护站用地等。公园绿地和其它绿地按照60%计算,体育用地和学校操场用地如在周围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按100%计算。
(4)固定(长期)避难场所除必须达到一般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外,还应配套建设较完善的所有“生命线”工程要求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供水(封闭式储水池)、应急厕所、救灾指挥中心、应急监控(含通信、广播)、应急供电(发电机)、应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物资供应(救灾物品贮存)用房、应急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并应配备消防器材等,有条件的还可以建设洗浴设施,设置应急停机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