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2009年,安排住房项目12个,总用地面积59.98公顷,住宅建筑总面积109.32万m2。其中,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6.57公顷,建筑面积12.62万m2;规划普通商品住房用地53.41公顷,建筑面积96.7万m2。
第六章 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中心城区住房发展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除新城市中心区外,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各类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
2、适当调整住房建设开发强度,新开发各类住房的容积率不高于3.5,商住综合楼容积率不高于5.0。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建设:实施住房建设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加强廉租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
3、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及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中心城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中心城区旧城及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应以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