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浉河区为0.19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19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0.37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09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09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浉河区为0.19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19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0.37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09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09平方公里。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3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31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06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2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9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9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8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4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2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1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04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2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2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8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9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9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1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5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8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6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9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7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2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6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6平方公里);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新区内容积率不低于1.2,旧城区外容积率不低于1.5。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