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规划区规模
1、用地规模为50.0公倾;
2、规划人口为6000人;
第十条 规划区性质:是铜仁市未来的一个以客运交通、商业服务为主,以居住为辅的片区。
第十一条 地块划分:是根据原有道路和现规划道路为参照,大致按照土地的使用性质为标准,考虑用地性质的单一性,单位用地的完整性及合理的开发规模等因素,满足独立地块内有规划性质相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相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1、 铜仁市火车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划分采用大地块—中地块—小地块三级划分。
2、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容性,对土地使用的充许建、不充许建、有条件建的建筑类型提出明确的规定。(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配置及管理要求
1、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间距,按国家标准GB50289—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2市政设施用地应严格按照用地规划图及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设置,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及管理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用地规划图及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设置,不得挪用作它用。
2、在本地段内进行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
3、 本规划中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用设施应参照贵州省、铜仁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为便于土地开发及规划管理,土地建设开发基本单位以道路红线和步行道所围合的用地为基本地块。
第十六条 地开发应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体系进行控制,其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第十七条 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
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原则上各类用地不宜互换,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如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等,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对于有利条件互换的用地应申请获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