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城中村学校管理问题
城中村改制后,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转由区教育部门管理,原村委会承担的办学经费,逐步转由区财政专项经费承担。学校的教育用地及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七、关于城中村环卫管理问题
城中村改制后,环卫管理原则上按市环卫局制定的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实施,在五年内,使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城中村的环卫管理逐步达到或接近城区水平。在区环卫局的指导下,通过公开的招标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承担原由村负责的保洁任务,所需的经费,由转制后的居民按城区标准每户每月10元收取的费用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区环卫经费补贴。垃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及垃圾运输、处理经费,按城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八、关于城中村改制后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城市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全部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在转制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的第二胎生育指标继续有效,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居民委员会者,在户口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二胎生育指标无效。如省出台新的计生政策,则依照执行。
九、关于城中村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就业问题
(一)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为解决城中村“农转非”居民的工作出路问题,要在城中村改制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区劳动就业训练机构要为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开设专门的技术培训,可由居民选择参加减、免费培训一次,培训经费从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二)积极推荐就业。认真做好“农转非”居民的推荐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网络,优先为就业困难的“农转非”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农转非”居民推荐就业一次。
十、关于城中村改制后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结合城中村改制,建立和完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城中村转制后的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二)参加工作的“农转非”居民,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从征用土地补偿金中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他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城中村“农转非”的人员多渠道实施养老保险服务。
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