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3.1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划分至中类或小类,并根据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增加商住用地(代码为C2/R2)。
第3.2条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分图图则。
第3.3条 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和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3.4条 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3.5条 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共同开发时,各地块的土地使用界线可适当调整,即对土地进行盘整,配套设施位置也可在共同开发的地块内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需按图则中的规定执行。在细分地块内的局部开发,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地块的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应根据图则中的规定落实,整体上符合规定。一个地块内有一个以上的开发单位时,应统一作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保证公共设施、集中绿地的建设,贯彻规划意图,以利于居住社区的形成。
第3.6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详见附表七:江北片南区部分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用地性质变更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3.7条 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3.8条 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4.1条 规划对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地块指标控制表中规定的指标,各地块中的建筑色彩、建筑形体等为指导性指标。
第4.2条 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4.3条 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4.4条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5条 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6条 绿地率规定: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规划中采用的绿地率均为最低值,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