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 管线综合规划
第11.7.1条 根据《惠州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惠州市道路标准横断面管位示意图》及各工程规划图进行管线综合。
第11.7.2条 综合了燃气、电信、污水、雨水、电力等管线,预留给水管线位置。
第11.7.3条 电信管线为综合电信管群,包括了电信业务、数据业务、移动通信、交通监控、有线电视等各种信息传输所需管孔。
第11.7.4条 规划区内110KV高压电缆近期架空敷设,远期将埋地敷设。其余管线均埋地敷设。管线的断面尺寸及标高以各工程专项规划为准。
第11.7.5条 由于惠州市给水专项规划尚未完成,本规划中未做给水工程规划,只预留给水管位。
第十二章附则
第12.1条 本规划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本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划图则和文本的规定。
第12.2条 本规划文件未包括的内容应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及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规定为准。
第12.3条 凡需变更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符合文本规定的变更,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重新核准配套设施规模,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不符合文本规定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12.4条 凡与规划文本和图则的规定性要求相矛盾的现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定应以本规划为准。
第12.5条 本文本与图则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图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12.6条 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指地块的使用功能。
(2)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3)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4)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地块面积的比率。
(5)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6)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指建筑物基底位置(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7)建筑后退边线距离:指建筑物基底位置后退相邻地块界线的最小距离。
(8)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9)建筑限高:建筑物不得超过的最高高度限值。
(10)配建停车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面积。
(11)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指允许地块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