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物控制
第5.1条 建筑间距控制: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1.1条 住宅正面间距:
1、高度24米以下的住宅平行正南向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1.0倍。
2、高度24米以上的住宅正面间距按以下规定确定:
(1) 高度为24-60米的高层住宅,基本间距为25米。在基本间距的基础上,建筑物高度每增加1米,建筑间距增大0.5米;
(2) 高度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基本间距为43米。在基本间距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1米,建筑间距增大0.3米。
(3)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5.1.2条 住宅侧面间距:
(1) 多层条式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适当加大间距。
第5.1.3条 住宅正面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表5.0.2-2的规定。
第5.1.4条 医院病房楼、托幼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
建筑性质 |
日照间距 |
最小间距 |
托儿所、幼儿园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学校 |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第5.1.5条 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5.1.5.1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5.1.5.2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22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20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12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