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6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第5.2条 建筑后退控制:
第5.2.1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划要求。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二:
第5.2.2条 本规划区内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标准为:15米、18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5米, 24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0米,32米、36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5米, 42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20米,6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后退35米,有特殊要求路段除外。
第5.3条 临街建筑修筑围墙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墙须在建筑红线以内设置并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设计时要求采用通透围墙,其实体部分高度不大于0.5米,色彩及造型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5.4条 建筑物首层若架空作为停车或其它敞开式公共活动空间时,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指标。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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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让距离 |
最小退让距离(m) |
主要
朝向 |
高层 |
住宅正面间距的一半 |
15 |
中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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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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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低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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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次要
朝向 |
高层 |
满足消防或通道要求 |
13 |
中高层、多层 |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
10 |
低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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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三: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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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让距离 |
最小退让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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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朝向 |
高层 |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 |
14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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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低层(3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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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次要
朝向 |
高层 |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12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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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低层(3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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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1.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2.附表三适用范围除附表一规定以外的非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