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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江北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时间:2009-03-17  来源:惠州市规划建设局网站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5.1.6条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第5.2条 建筑后退控制:

第5.2.1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划要求。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二:

第5.2.2条 本规划区内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标准为:15米、18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5米, 24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0米,32米、36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5米, 42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20米,6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后退35米,有特殊要求路段除外。

第5.3条 临街建筑修筑围墙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墙须在建筑红线以内设置并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设计时要求采用通透围墙,其实体部分高度不大于0.5米,色彩及造型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5.4条 建筑物首层若架空作为停车或其它敞开式公共活动空间时,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指标。

附表二:

 
 
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
朝向
高层
住宅正面间距的一半
15
中高层
 
13
多层
 
10
低层
 
6
次要
朝向
高层
满足消防或通道要求
13
中高层、多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10
低层
 
6

注: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三:

附表三:

 
 
应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
朝向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
14
多层
 
10
低层(3层以下)
 
6
次要
朝向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12
多层
 
10
低层(3层以下)
 
6

注:1.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2.附表三适用范围除附表一规定以外的非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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