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质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物场地;
第7.4.4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附表五: 配建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
机动车配建指标 |
办公建筑 |
1.5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商业建筑 |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酒店建筑 |
0.5个停车位/客房 |
市场 |
0.8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文化建筑 |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综合医院 |
1.0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单元式住宅 |
0.7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中学 |
0.8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小学 |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幼儿园 |
0.5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
公园 |
0.1个停车位/100㎡占地面积 |
第7.5条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5.1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具体按分图图则确定。
第7.5.2条 地下车库出入口(从车道降坡点算起)应设置于地上建筑物内。
第7.6条 道路规划实施细则。
第7.6.1条 规划区内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道直接连接,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第7.6.2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7.6.3条 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7.6.4条 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开放空间应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处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道。
第八章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第8.1条 规划区强调社区服务及其内容,安排了中学、小学、幼托、肉菜市场、邮电所、储蓄所、公厕、小型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详见附表六《江北片南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第8.2条 规划区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规模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图则中得规定。图则中规定了用地位置、用地规模的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8.3条 未确定用地位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图则规定的地块内建设,具体位置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布置,用地面积规模不得改变。
第8.4条 在规划区内设小型垃圾转运站9处,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要求在建设转运站同时,必须设置号绿化隔离带。
第8.5条 规划在人流集中地段设置23处公共厕所,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公共厕所应做好绿化隔离和清洁管理。设于公共建筑 内的公共厕所应有直接出入口对公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