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
第10.1条 景观规划:
第10.1.1条 加强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建筑艺术的组织,通过城市活动空间的点、线、面的组合和城市建筑物与构筑物在形式、风格、色彩、尺度、空间组织等方面的协调,形成城市文脉结构、整体的空间肌理和组织的协调共生关系,体现出最富有生活气息的城市艺术面貌。
第10.1.2条 重视城市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那些位于重要景观道路上以及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城市标志物周围所形成的城市节点作为重点。各个重点地段、重点地块内的建设要求相互协调,共同营造优美的城市景观特点。
第10.1.3条 人民广场作为城市的公共活动中心,其建筑物、绿化、雕塑及广场的布置要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特色协调,融为一体,展现出城市功能、技术、和艺术的三位一体的完美效果,以满足居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需要。
第10.1.4条 沿东江岸线建筑物是体现城市景观的重要界面,土地、水体、树木、建筑物作为景象构成要素,规划要求匀质板块的居住与疏密有序的沿江核心区形成鲜明的空间,充分体现自然与人工的完美结合。
第10.2条 城市设计引导
第10.2.1条 江北片南区作为惠州市的中心区,其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2)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3)有利于形成人工与自然完美结合的生态居住家园。
第10.2.2条 沿惠州大道所有建筑均应以面对道路一侧为重要的形体展开面加以设计与控制,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突出个性形象,建筑群体则应整体效果统一、协调,形成有节奏,有韵律的沿街公共建筑空间。
第10.2.3条 住宅小区设计原则
(1)住宅的组合要统一而有变化,其领域性、识别性和安全性要强。住宅设计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2)提供丰富多样的户外活动空间
(3)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建设。
第10.2.4条 街道设计原则
(1)街道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街景错落有致。应做好街道的绿化,应注意草坪和景观、遮阳效果的树种配置。
(2)小区道路绿化应结合地形处理,建筑的形体设计与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整齐有序富有韵律的居住区空间环境。
(3)街道环境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5)公共建筑的色彩以淡雅为主调,作为重点景观的公共建筑的造型和色彩应突出个性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