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5条 环境设计原则
(1)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安全的光反射;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2)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3)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10.3条 建筑形象
第10.3.1条 建筑风格应探索反映时代气息、适合惠州炎热多雨气候条件和江水环绕的生态环境的现代建筑形式。
第10.3.2条 建筑主色彩应以白色和各种浅灰色为主,力求清新淡雅,与环境相协调。
第10.3.3条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形式在统一中寻求变化,宜采用全坡屋顶。
第11.3.4条 高层建筑形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高层主体的体量不宜过大
(2)宜选用塔式高层,以避免过多的视线遮挡。
第10.4条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第10.4.1条 城市公共绿地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设置以绿化、小品、景点为主,城市公共绿地周围建筑应以绿地为中心进行设计。
第十一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11.1条 污水工程规划
第11.1.1条 根据《惠州市市区排水专项规划(1991-2005)》,污水量按给水量的不同比例进行计算,规划区近期污水量为4.08万立方米/日,远期期污水量为7.45万立方米/日,远期控制污水量9.30万立方米/日。
第11.1.2条 规划区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第12.1.3条 根据地形走势及污水总排出的方向,结合现状污水管的利用,考虑近远期管道的实施计划,根据道路宽度布置污水管道。路幅宽度42米以下(包括42米)原则上按单管布置,路幅宽度42米以上按双管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第11.2条 雨水工程规划
第11.2.1条 雨水流量根据汇水面积采用惠州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重现为1年,
暴雨强度公式
q=1337.745606×(1+0.5462815•lgP)
(t+3.9791999) 0. 5622641
其中q为设计暴雨强度(L/s•ha),P为重现期[a],t为历时[min]。
根据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排水规划》的有关要求,对于建筑密集地区采用平均地表径流系数取值为0.7,其余地区采用地表径流系数取值为0.65,地表集水时间采用t1=5~10分钟,管道流行延缓系数采用m=2,暗渠采用m=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