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一般镇商业。指为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购物和消费,以及提供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的便民利民商业。
9、功能定位。指该级商业设置经营服务的主要方向和满足消费所应发挥的作用。
10、服务人口。广域型以下的各级商业设置具备的以本区域居民为主要对象的服务能力。
11、基本设置业态与业种。指该级商业必须配置的各类商业业态与业种。
12、配套行业。指保证该级商业正常经营,发挥基本服务功能的配套辅助行业。
13、生活服务业。指为市民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服务的各类行业,包括洗染、沐浴、理发、照相彩扩、票务、维修、住房中介等。
三、基本原则
1、各级商业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各级商业设置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区)规划,处理好与交通、环保的关系,并与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与旧城改造、居住区和城镇建设相结合。
3、各级商业设置除按照本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和嘉兴市现行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要求
1、各级商业设置可分步实施。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近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2、本标准主要用于新建商业的指导。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的改造可参照执行。
3、区域商业中心、新区商业中心的设置宜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建筑形态宜采取购物中心模式。
4、社区(居住区)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应以配制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
5、大型商业设置应根据本市现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要求配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菜场、浴场、餐饮店等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分开。
五、级次和指标
按照《嘉兴市商业地方标准分级设置的级次和指标》,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