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块划分
第10条 七里新区工业集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5.1平方公里。
第11条 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下述原则划分地块:
1. 按道路或河流为界划分大地块;
2. 大地块内根据用地性质划分小地块;
3.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地块划分至中类和小类;
4. 地块大小不等,具有一定弹性,为适应不同企业用地要求,可灵活调整,并对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
第12条 建设用地为方便实施管理,对地块进行统一编号,各地块编号及有关控制指标参见图则。
第四章 土地用途控制规划
第13条 工业集中区范围内主要安排有对外交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规划用地结构参见附表1。
第14条 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引进有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应以一、二类工业为主。
第15条 规划用地除公共设施用地中集中安排商务、办公用地外,其它地块中不安排同工业集中区建设无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16条 开发者不得随意改变地块的使用性质,但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建设的需要在适建范围内规定调整用地性质。
第17条 因工业建设用地的需要,地块界线可适当调整,但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规定的要求,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18条 本规划配套的医疗、市场、对外交通、市政公用、绿化等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
第五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规划
第19条 土地开发强度按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项指标控制。
“用地面积”为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为地块使用主导性质;“容积率”为地块建筑物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容积率指标控制上限;“绿地率”为规划地块内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绿地率指标控制下限;“建筑限高”为地块内允许建造的建筑物高度;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为地块内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并符合 “建筑物红线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的规定。
第20条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第21条 临时使用土地可不受本规划图则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22条 各地块或建设基地内的开发建设除必须符合本规划图则中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