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 环境保护规划对策与措施
1.严格限制“三废”污染源进驻园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强化监督和管理,全面征收排污费,制裁与奖励相结合,提高环保执法力度。
2.加强集中区绿化种植及防护隔离带的建设,以利阻拦和吸滞粉尘污染。
3.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业用水要提高重复利用率。从严限制有大量有害污水企业进入,尽快建设新区污水处理厂。
4. 工业集中区噪声污染源白天<65Db,夜间<55Db。
第61条 环境卫生控制应符合图则指标要求:二级清扫街道、配置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的规定。
第62条 按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设垃圾收集点,主干道按80-100米,一般道路150-200米间距设置废物箱。
第63条 各厂区内垃圾由各厂区负责。
第64条 水体质量:水体质量达到(GE3838-88)Ⅱ类标准。
第65条 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区达到(GB3095-82)Ⅲ级标准,生活区达到(GB3095-82) 二级标准。
第66条 改变能源结构,以电、气能源为主,严禁设置烟囱。
第67条 各工厂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三废”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废水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D8978-88)的要求。
第68条 工业集中区内工业及其它噪声污染控制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要求,区内机械施工应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69条 严格控制有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藏和运输,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
第70条 规划区垃圾主要为工业垃圾,应逐步实现各企业工厂垃圾收集容器化、清运工作机械化,保证工业集中区有整洁、卫生、文明的生活环境。工业垃圾由各企业工厂容器化收集、无害处理后运到金龟坝垃圾处理场处理。
第71条 规划区设小型垃圾转运站5处,位置要隐蔽且交通便利,按每 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100-150m2。
第72条 公共厕所一般地区按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设一处,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建筑人流集中地区按300m-500m设一座。沿街公厕可独立设置也可设于建筑内,独立设置的公厕外墙以外应保持3米隔离带;设于建筑内公厕必须有直接出入口供公众使用。
第73条 工业集中区内设一环卫所,负责街道的环卫工作,包括街道清扫、垃圾转运、公厕管理等。其它环卫设施如环卫工人休息点、果皮箱等设置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