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条 建筑景观控制
1.建筑体量和尺度:多层居住建筑体量、尺度不宜太大;工业厂房建筑以二至三层为宜,既可节约土地,提供更多的工业建筑生产面积,又可丰富工业建筑造型。
3.建筑色彩:居住建筑以浅暖色(米黄、橙色、锗石色等)系列为主,公共建筑以稳重的颜色为主,体现其在城市中的景观地位。建筑的檐口、阳台、门窗等可运用不同色彩以增加建筑鲜明特色。工业建筑以色块建筑为主,通过大面积色块的对比和协调,增加规划区的方向识别感和特征识别感。但一个功能区内色调尽量保持协调一致。
第81条 地块内的各单位和开发的居住组团临街处不得建造围墙;若需设置,必须通透并具艺术性。
第82条 地块内有关路牌、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且应统一设计。
第83条 地块内路灯、电话亭、垃圾箱等应统一设计,并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84条 禁止在建筑屋顶上设置单位大型标志。各企业单位沿路设置单位标志应比例适宜、醒目。
第85条 道路亮化工程应统一设计、安装。
第十四章 实施管理规定
第86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及其控制指标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有所变更的,其变更程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决定。
第87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具有兼容性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决定其具体利用性质。
第88条 允许小幅度调整地块或建设基地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89条 允许附带条件下适当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但不得影响环境质量。
第90条 侵占公共绿地、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者,由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91条 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本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92条 开发建设者违反本规划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划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或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93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94条 本规划由阆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附录
附录一:注释
1.为科学实施本规划,特制定本注释。本“注释”与“附表”具有规划文本同等的控制约束力。在实施本规划建设用地准许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允许道路交叉口、道路线型等根据专项规划调整;允许地块界线结合情况局部更改。
3.临时用地期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获准在地块内实行的土地用途包括:绿地、公交车站或路旁停车处、人行天桥、人行道、水沟、人行隧道、广场、公共事业、管道铺设等。
4.在道路控制红线区内安排一切用途的项目(如:高架路、步行天桥、路旁停车站、绿化带等),均须得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特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