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防灾规划
11.1由于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中未有规划区地质勘测资料,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如发现有不良地质状况,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提出防治办法。
11.2规划区的生态绿地、广场、开敝空间等是灾害发生时的临时避难场地。
11.3规划主干道、快速路是区域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次干道和支路为园区内市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
11.4规划区的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防洪标准。
11.5规划区不得安排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有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项目和仓储设施。
11.6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按8度抗震烈度设防。
11.7建筑工程设计抗震烈度达7度。
11.8城市消防规划:开辟必要的消防通道,降低建筑密度;消防用水与市政给水合用、采用低压制,消火栓沿道路不大于120米设置。力争消防通道能达到100%的建筑物。建筑间消防间距不小平4米,消防通道间距离不应大于160米,消防通道和其它道路应统一考虑。同时加强消防避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公园、力争消防通道能达到100 %的建筑物。同时加强消防避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公园、广场等作为避难场地。
11.9城市人防规划:规划严格按照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的要求配套建设居住区地下防空设施,高层建筑必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12 规划实施建议与奖惩
12.1 实施建议
12.1.1 分期实施、逐步形成、滚动发展。
12.1.2 清理现状,严格土地置换,保证规划区性质。
12.1.3 实行土地配给审查制度,节约用地。
12.1.4 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塑立良好形象。
12.2 奖惩措施
12.1 鼓励并奖励开发者提供更多为改善新中心区地区环境所必需的设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规定,可适当提高所在地块图则中的容积率规定,增加幅度视个别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另定,但增加后的非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倍。
·在其开发基地内,为城市提供市政设施的。
·提供对街两个建筑之间的人行公共天桥或地道的。
·提供宽度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城市广场、绿地或规划指标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会停车设施的。
12.2 对规划范围内的违反规定的建设将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设计部门违反规定的,应予以取消其被委托设计的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