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期建设内容
中期建设重点是完善主城区绿化生态体系,建成一批全市性和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完善各风景区建设。
①完善近期建设项目。
②基本完成主城区“两江四岸”沿线绿化建设,完成城区山体和湖泊周边绿地建设,建成显山露水、绿树成荫的城市园林景观。
③加强主城区内城市绿心建设。启动主城区六片楔形绿地建设。
④加强社区公园建设,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区拆迁,均匀布局城市各类公园和绿地,力争实现市民出门500米即有公园绿地的目标。
(4)远期建设内容
远期建设重点是全面建设城市绿地系统,通过完善主城区各类绿地布局,加强外围绿地的控制和建设,充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绿化目标。
十、 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并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法规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依法审批、公示《武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设立专门工作班子,组织制定武汉市绿线控制法定图则,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城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制定《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武汉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植物多样性及乡土树种保护条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3)加强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建绿、护绿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制意识。
(4)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和绿化建设的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保障规划实施。
2、完善绿地规划实施的管理程序和体系。
(1)市、区政府相应设立的规划、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地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绿线控制和绿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保证绿化用地的控制。
(2)建立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及单位绿地建设、维护的领导目标责任制,将绿化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3)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实施管理。城市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对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1)完善园林绿化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加快现有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引进人才;加强全行业的科技普及和教育,提高全行业职工的业务素质。
(2)加强城市园林科研工作。研究探索适宜武汉市的自然、人文特色的园林绿化设计风格和园林绿地形式,开发和推广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应用植物物种。
(3)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整理全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料,为武汉市园林事业发展提供真实、准确、快速的信息情报和科学依据。
4、制定经济管理对策,促进公众参与。
(1)立足实际,制定经济对策,多方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扩大政府用于绿地建设的财政支出比例,政府财政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足够的资金投入。城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依法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配套的绿化经费。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城市绿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拓宽投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绿地建设和维护。
(2)提倡公众参与,采取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单位、集体、个人的参与积极性。
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发挥各单位依法建绿的积极性,使全市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鼓励单位、集体、个人参与承包、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绿地,鼓励各单位、各社区和居民个人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绿化及绿地认养等绿化美化活动,切实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3)培育和开放园林市场,逐步壮大园林绿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和政府政策扶持功能,积极发展面向武汉乃到全国的园林绿化产业,逐步形成我市技术过硬、实力雄厚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专业队伍和各类园林绿化专业市场,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