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限制建设区内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必要开发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城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适度进行开发建设。其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控制区内的旅游项目及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建设,防止对旅游资源的破坏与影响;一般农田用地区内鼓励各种农业设施的建设,促进各类中、低产田及其它一般农田向基本农田转化,提高其产出、产量和农业经营水平;山林绿化区内严格保护自然山体景观,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鼓励植树造林和山体绿化等维护生态环境的活动;重要生态廊道区内鼓励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农田、菜地、林地等自然地貌形态,加强植树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第31条 适宜建设区
⑴ 适宜建设区包括城镇建设区及独立工矿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城镇建设区包括济南中心城、次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等各级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
⑵ 适宜建设区作为各级城镇及其它独立工矿优先发展的地区,必须明确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加强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执行力度,各级城镇的规划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在城镇建设区范围之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⑶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建设区和用地规模。

市域限制建设分区管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