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居 住
第73条 规划目标与原则
⑴ 全面实现小康居住目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9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保障面积不低于23.5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将达到13000万平方米左右。
⑵ 面向不同收入阶层,合理调整住宅供给结构,加大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形成完善的住宅供给体系。
⑶ 优化居住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加快旧城区内旧居住区整治改造,控制居住人口容量,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新区住宅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方针。以大运量公共交通站点和各级公共中心布局为导向,形成各片区相对均衡并各具特色的居住格局。
⑷ 坚持土地集约利用、节约利用原则,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规划建设具有合理密度、相对紧凑的住宅区。
⑸ 建设服务社会化、保障社会化、满足现代化生活需求的和谐宜居社区。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居住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水平。
第74条 居住用地规划
⑴ 保留的一、二类居住用地以完善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为主;三、四类居住用地以改造为主,拆除危旧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⑵ 结合城市拓展,在各片区均衡布局新的居住用地,引导人口集聚,为疏解旧城人口和城市人口规模扩张提供承载空间;同时,结合城市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的调整优化,将部分工业、仓储等用地置换为居住用地。
⑶ 将“城中村”纳入到城市居住社区中统筹安排,实行并村综合开发,集约利用土地,提高空间使用效率,同步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生活居住条件。
第75条 居住社区建设
⑴ 按照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模式组织居住用地。规划建设62个居住社区,每个居住社区由1至2个居住区或若干居住小区组成,规模约5-7万人。
⑵ 强化社区的综合服务功能,统筹规划配建社区级商业、金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社区公园等,形成居住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居住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
⑶ 居住区、居住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加强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残疾人专用设施建设。
第76条 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⑴ 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建设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以政策为支持,鼓励建设中低价商品房。
⑵ 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建设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⑶ 以定向开发方式,保障城市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