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176条 本规划批准后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177条 进一步完善济南市规划管理法规,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保障本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178条 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把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贯彻于规划管理全过程。
第179条 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保本规划分阶段顺利实施。通过规划的动态管理,增强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180条 建立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互动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第181条 建立科学的规划决策机制。完善规划的专家论证、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第182条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城市规划的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规划,增加规划的透明度,使各社会主体都能自觉参与规划、遵守规划、执行规划。
第183条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和处理力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184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的法定组成文件是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文本条款中黑体字内容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
第185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济南市人民政府,执行部门为济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186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国务院批准本总体规划之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