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环保、环卫与防灾规划
第42条 环保规划
1.环保区划
环保功能区划

2.专项防治规划
(1)水源保护
靠近取水口的长江上游1000m至取水口周围及下游300m范围内为水源保护区。此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一切工程项目,禁止在滩地、岸坡堆放和存放固定废气物,禁止旅游和一切水上娱乐活动,禁止洗刷车辆、洗涤衣物等。
(2)噪声防治
①在镇中心区、特殊地区或地段,如文教区等规划设立禁鸣路段。
②要求靠近居住区的施工单位,夜间避免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搅拌机、电锯等噪声大的施工机械,并采用相应的隔声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
集中布置工业,改造、搬迁或停顿镇区周围有大气污染的工业企业。
第43条 环卫规划
1.垃圾日产日清,规划期末,清运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80%,粪便处理率90%。
2.规划建成区设垃圾收集点6处,镇区垃圾定点收集,封闭运输。
3.在商业闹市区或人口密度大的街区按300-500的服务半径设公厕,在一般街道,公厕间距不大于800m,每处共厕占地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30平方米,均为水冲式。
4.健全环卫编制,建环卫站1个,人员编制30-40人,按每1万人拥有大中型环卫专用车3辆的标准增加环卫用车,按每1.2万人设一处环卫工人休整处的标准,共设3处。
5.设垃圾处理厂一个,垃圾填埋厂一个,垃圾处理方式近期为卫生填埋,远期逐步实行综合利用。
第44条消防规划
1.规划在镇区中心设置一个普通型消防站,兼做消防指挥中心、占地1公顷。
2.在镇区主干道按服务半径不大于120m来布置市政消防栓, 在行政、金融、商业及大型建筑物内部安装消防设施。
3.确立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和重点放火区域。
4.开辟消防通道超过规定面积的工厂、仓库、货物、宾馆等公建要设立环形消防车道。
第45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2.加宽河渠断面,疏通清理河渠,增强调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