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军队等特殊职能部门的用地严格加以维护, 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以及特殊用地调整可能,可适当地予以完善或调整。
54.中心城工业发展采取有选择的对策。 根据工业项目的技术层次、经济效益、用地大小、环境影响,用工业小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地加以组织。形成有重点、分层次的工业区体系。 二环路以内为工业发展严格控制区, 现有工业企业逐步迁出,不再安排新的工业项目;二环路以外为工业适当发展区,保留和完善福兴投资区、洪山、仓山科技园区、金山、新店、盖山等工业小区。中心城工业发展应选择污染少、占地小、附加值高、技术新的工业项目,对传统工业应进行技术改造,使其产品升级换代。
55.结合工业布局和交通设施建设的调整, 加快中心城仓储用地的调整。将中转仓库、储备仓库迁往外围组团或分区,布局在铁路货站、港区、公路货运中心等附近。中心城只保留与市民生活有关和其它必要的仓库。危险品仓库布局在外围城镇。
56.按“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城市用地建设。以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为前提,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开发强度,使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严格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特殊功能和重要功能的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按规划组织实施。 严格保护水体、绿地、文物古迹等用地,确保公益事业和其他非营利设施的用地。严格控制各工程专业预留或保留的用地,不容侵占。 严格控制温泉保护地带的土地开发强度,使城区温泉可持续使用。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57.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是以保护福州城市珍贵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物、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达到保持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新的建设要体现时代精神、历史民族传统、地方特色,要与周围环境互相协调,形成福州城市独特风貌。
58.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除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外,还要继续调查,鉴定新的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其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文物保护范围的区划,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59.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们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性质相同、形态协调、集中成片,具有典型意义的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园林景区等。规划确定屏山、乌山、于山、冶山、西湖、三坊七巷、朱紫坊、大庙山、南公园、烟台山、古城山、淮安、林浦、螺洲、鼓山、阳岐等16处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范围划定,确定其保护和整治目标。
60. 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和宏观环境。
(1)福州的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五一路、五四路, 西至白马河(包含西湖),北至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
(2)重点保护“三山两塔一条街”空间格局, 使其得以凸显而不受到破坏。由“三山”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性质、形态等方面,应加以协调和控制。在“三山”之间划定视线走廓,宽度为100M。视线走廓之内的建筑高度限于24M以下, 视线走廊围合的内三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限高48M。 驻山所有单位不得进行新的建设,除必要设施之外,按规划逐步搬迁,实现“还山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