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护范围。分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两个级别,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需另划定环境协调区为第三个等级。保护区,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在保护区之外,为保护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划定参照已经公布的保护名单中的规定,没有划定的应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和编制专项规划进行划定。
(4)文物遗存保护。文物遗存主要分布于章安古镇和沙埠镇,有汉晋古墓群遗址、古青铜冶炼场遗址、古砖瓷窑址以及沙埠青瓷窑址等。对于有科学考古价值的,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第八十三条 旅游规划
(一)发展目标。将台州市区建成旅游、观光、度假、展览、会议、购物于一体的接待设施先进、服务水平一流、环境优美的国内旅游目的地。规划期内开发三大旅游区,建成三大旅游服务基地。
(二)旅游区规划。根据市区旅游资源的类型及地域组合特征,规划西、中、东三个不同特色的旅游区。西部旅游区,以发展生态观光旅游为主,景区(点)主要包括划岩山风景区、西部山地生态观光区、翠屏山摩崖石刻景区等,应加强水源涵养和水源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大型度假设施、居住点的建设;中部旅游区,主要发展生态休闲旅游、都市娱乐、产业旅游等,景区(点)主要包括绿心、鉴洋湖湿地保护区、南山风景区、九子山风景区等旅游景区和历史文化廊道、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区块旅游、商贸城旅游等;东部旅游区,以发展海岛旅游度假为主,主要包括大陈岛景区和一江山岛景区。
(三)旅游服务基地规划。建立以市区为核心的二级旅游服务区体系。第一级为综合接待中心?台州市区,服务半径覆盖整个市域及市区的中部旅游区;第二级为游客接待中心,包括大陈、北洋等城镇,分别服务于东部旅游区和西部旅游区,提供较为完善的旅游配套设施。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规划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十四条 环保目标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排放,使环境质量显著提高,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环境舒适的山水型生态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第八十五条 环保综合措施
(一)调整工业布局。旧城区应严格控制工业发展,逐步外迁有污染的企业和运输量大的企业。江口化工区为过渡工业用地,远期搬迁有污染的企业,逐步调整为综合用地。
(二)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发展污染较大的产业。外沙、岩头化工区应抓紧调整工业类别和产品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废物拆解业应严格服从环保要求,近期步搬迁至滨海工业区。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八十六条 水环境保护规划
(一)水质目标。饮用水源保护区达到Ⅰ~Ⅲ类水质,其余水体分阶段提高水质,具体目标见表3。
(二)保护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近期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远期达到80%以上,远景达到95%以上,尾水水质均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排放标准,尾水排海;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工业及其它有污染的项目。调整平原河网水流方向,在适当地方设置节制闸,使河网往复流变成单向流,减少污染沉积;提高水体置换率,增加生态用水,改善河网水质;禁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