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的法定效力 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 规划修改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 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 规划原则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第八条 规划指导思想
(一)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以规划为龙头,切实增强规划刚性,把握建设节奏,进一步发挥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在更高的层面上,稳步推进城市化。
(二)区域统筹发展。温黄平原将形成一个紧密合作的城市群,在城市发展空间管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
(三)城乡统筹发展。小城镇与农村发展是台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发展,促进农村地区与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和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