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原则
(1)适当集中,强化城市中心及组团中心。
(2)根据城市结构及不同的功能区的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各类公共设施。
(3)合理搭配各类公共设施,保证城市各项服务功能的完备。
(4)按照公共设施建设主体及渠道的不同,分类进行控制与布局,以保证公共设施的建设的有序进行。
(5)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体现城市建筑的风貌。
2.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城市中心区
规划采用“一主二副”布局模式,形成市级中心1个,区级中心2个。
城市主中心
规划在南部组团的中心地段建设天长市政务区,其中包括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和商务中心区。
城市副中心
规划分别在老城区、西城区建设城市副中心(区级中心)。
(2) 行政办公用地
政务区以市级行政办公机构用地为主,建成市级行政中心。旧城区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完善、集中,各组团中心均安排适当的行政办公用地。
(3) 商业金融用地
规划商业金融服务业分为3级:市级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以高档、专业性强、大中型为骨干;居住区级设施以中档、综合性专业商店为主体,小区级设施以就近为居民服务的小型设施为主体。商业金融业用地布局形成市级中心1个,区级中心2个,并构成2条商业金融轴。
(4) 文化娱乐
规划将文化娱乐设施分成3级布置。市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市图书馆、文化宫、会展中心、科技馆等集中布置在市中心区内,形成市文化娱乐中心;在居住区中心按区级标准建设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在居住小区相应配建文化娱乐设施。
(5)体育用地
根据国家城市人均体育用地0.8平方米的规定标准要求建设城市体育设施。一是继续建好现有体育中心的二期工程;二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南部组团结合大专院校布局全市性体育中心,按有关标准配建各类市级体育设施;三是在不同社区结合居住区布局按标准配建区级体育场地与体育设施。
(6)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
规划大专院校及科研用地集中布置在城市南部新区。
(7)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事业规划在保障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基础上,发展民营经济或个体经济为有益补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具有专科特色的专科医院。在空间布局上以现有市医院、中医院、血防站、保健所等的基础上,新增设市级医院1-2所。
第21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见附表:用地平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