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镇建设
199.以前川、邾城、纸坊、纱帽、蔡甸、吴家山、新沟、长轩岭、旧街、永安、湘口、乌龙泉、木兰、徐古、邓南、贺站、柏泉农场、奓山等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城镇。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心村,以全市2086个村和农场大队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契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200.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涉及城市性质、建设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201.建立与武汉全市城乡协调发展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完善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下层次规划的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结合,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阶段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继续推进城市重要地段的法定图则编制、公示与管理。
202.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健全总体规划实施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红线等“五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三边”管理规定,通过立法程序,制订“五线”、“三边”管理条例。
203.健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制度。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市人民的规划意识,以提高遵守、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建立重大问题的专家论证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示与听证制度,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挥各级人大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对城市规划实施社会监督的机制。
204.建立起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价体系。依据总体规划对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编制总体规划实施白皮书,对总体规划进行及时校核,确保政府对规划及其实施的动态调控。
附 则
205.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包括专项规划况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各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206.本规划中黑体部分条文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207.本规划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208.本规划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