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居住用地
第三十四条 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全面提高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新建居住用地应采用集中成片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三十五条 规划全市居住用地总面积为1566.45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27.63%,人均居住用地27.72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新建居住用地不得安排工业项目,对现状居住用地内影响生活环境的工业项目逐步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建设应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依据,建设风格类型多样,配套完善,具有十堰特色的现代化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第三十八条 通过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共规划建设12个居住片区,其中新建居住片区两个:陈罗居住区、白浪居住区。
第三十九条 利用山地的居住区,要依山就势,避免开山建房和大量的土方开挖。
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设施按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组团中心、居住区中心进行分级配套,对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予以优先安排。
规划市级中心一处,位于中部组团;市级副中心一处,位于白浪;组团中心两处;居住区中心四处。
第四十一条 行政办公:规划在中部组团建设市行政办公中心,张湾为东风汽车公司行政办公中心。在白浪开发区规划一处行政办公用地,在陈罗规划安排部分行政办公用地。
第四十二条 文化体育:
(1)规划中部组团的六堰为市级文化娱乐中心,其中包括有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其余各级中心安排部分相应的文化娱乐用地,以满足人们日常文化生活需要。
(2)规划新增四处体育用地,分布在中部组团熊家湾,西部组团的柏林,东部组团的陈罗和白浪。其中熊家湾为市级体育中心。
第四十三条 市场建设:实施大市场战略,加速市场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管理高效的市场体系。
(1)市场建设应突出有形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的建设。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地布局和社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无形市场,包括金融证券、房地产、科技信息、劳动力及人才市场等,应结合城市中心区、组团中心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步规划与建设。
(3)各级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应以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盘活城市资产存量、减少商品流通环节、减少交通量、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重环境为原则,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停车场、组团中心和组团结合部附近。居住区商业服务按商业网点配套布局的有关规定,同步规划与建设。
(4)结合市场建设,建立一套信息网络和物流配送系统。加快完善十堰信息港的建设,发挥其在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网络贸易中交换信息、快速交易和电子货币结算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规划对现有医疗设施进行机构调整,完善医院种类,发展专科医院。新增医院一处,位于西部组团的柏林;对现白浪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行扩建、改造。
第四十五条 教育科研:规划在茅箭西坪建设市级教育科研中心,并在各居住区内设置相应的文教设施。
第四十六条 宗教用地:保留原有设施,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