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
第四十七条 工业
十堰市的工业用地以汽车工业为主,规划注重内部挖潜,提高土地利用率。
(1)中部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工业用地,同时对中心区一些工厂考虑搬迁,如预制厂、东汽印刷厂等,搬迁用地可作为商住用地。北部土门处于市中心区下游,主要包括东风轮胎厂等污染较大的企业,规划该区作为橡胶、化工工业区。中部工业区用地由现状的841.2公顷调整到规划的835.6公顷。
(2)西部工业区:以发展中小型工业为主,注重现有工业用地的内部挖潜,规划在花果西侧新增部分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由现状的213.7公顷增加到规划的240.4公顷。
(3)东部工业区:发展以汽车产业为龙头的大型工业为主。工业区现主要包括东汽铸造二厂、车桥厂、锻造厂等专业厂及以医药为主的地方工业,其中白浪是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今后工业发展的重点。白浪茅塔河下游东部,地势较为平坦,但基础设施较差,规划通过使该段茅塔河改道等措施,在白浪茅塔河下游东部形成一片有一定规模、形状较为完整的用地,为今后大型工业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用地由现状的295.7公顷增加到规划的363.5公顷。
第四十八条 仓储
西部组团,新增一处仓储用地;中部组团,在现火车站北侧新增部分仓储用地;东部组团,在白浪火车站附近安排一处仓储用地,沿富康路规划一处仓储用地。仓储用地总面积由现状的233.9公顷,规划为241.7公顷。
第十二章:绿地系统
第四十九条 规划城市绿地总面积为854.45公顷,人均绿地面积为15.12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为702.1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12.34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近期为50%,远期为60%。居住用地绿地面积不低于35%,机关、医疗单位、大中专院校用地中绿地面积不低于30%,工业、仓库用地中绿地面积不低于20%。
第五十条 规划十堰市规划建设区内的部分山林、农田作为生态环境绿地,设置各类公共绿地,穿插于大面积的山林和风景区之间。以沿河道及道路绿化为绿轴,连接城市公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形成大环境绿化网架。
第五十一条 规划十堰市规划建设区周围的全部山林、农田作为生态环境绿地,具有防治工业及交通污染和灾害性气候对城市环境危害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规划建设四个风景区:四方山风景区、田湖堰风景区、百二河水库风景区和牛头山森林公园。
第五十三条 百二河、神定河、马家河、茅塔河、犟河沿河滨河绿化。
第五十四条 规划公园19处,其中市级公园8处,组团级公园4处,区级公园7处。
第五十五条 规划沿规划建设区的铁路两侧和新建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10~15米的防护绿带。
第五十六条 在花果和白浪各新建一处苗圃,扩大现四方山植物园内的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