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三、城市总体布局
1、空间划分和管制措施
规划将酒泉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四类管制空间,即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
(1)禁止建设区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北大河及沿岸保护控制地带、水源地保护区、生态林地等需要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以及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划定的禁建区,属于强制性管制地区,通常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资源、水环境的管制,严格禁止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受到建设性破坏。
(2)限制建设区
包括一般农田、戈壁石滩地、易受洪水侵害和抗震不利地带、及列入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限建区属于指导性管制地区,应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许可管理,加强区域内的生态、景观、文物等方面的管制力度,科学合理地控制开发建设行为。
(3)适宜建设区
包括酒泉老城区、新城区、南石滩、西石滩、火车站及周边地质条件良好、尚未开发建设的空地、荒地等。适宜建设区应采取有序拓展、集约开发的模式,重点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容量、密度、功能、开发时序的管理,避免粗放式的开发行为。尤其是在酒泉新老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污染型项目,以保证宜居城市的高品质生活环境。
(4)已经建设区
包括酒泉老城区、新城区、南石滩、西石滩和火车站等地已经建设的用地范围。规划鼓励对已建区实施循序渐进的积极改造、适当调整用地性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地,使新老城区彼此和谐,共同发展,有效促进城市的整体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