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打通、拓宽、改建科贸大街、工业大路,建设新102线与大马路、解放路至高速公路连接线立交桥,建设岭西三路公铁立交桥,改造雄鹰路、育新路、育才路、育文路。
继续建设完善响铃公园、进行城西公园的各项建设前期准备,加强内河改造及绿化。启动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在市区增加10处小型垃圾中转站。
继续建设完善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系统,加大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处理水平,加大排污管线建设,建设岭西排水干线。改造一、二水厂,提高其净水能力。
增建、改建消防给水管线,按120米合理配置消防栓。消防栓随新建道路同时设置。近期将公主岭大街、光明路、解放大街的电力电讯线改为地埋式。
第九十二条城市环境保护建设
1、大气环境管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清洁生产,推广型煤技术和集中供热,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至2010年,城区大气总悬浮微粒达到0.3mg/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控制在0.06mg/立方米以内。
2、水环境治理:至2010年市区段水体总体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生活饮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9%。
3、固体废弃物治理:城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4、噪声污染控制: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种植各10米~50米宽防护林带,至2010年,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5dB(A)。
第二十二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九十三条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管理规章建设,强化规划的法制性,制定规划设计和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和技术规定,健全法制监督和执法机制,依法进行规划的设计和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实施。
第九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工作是城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建立规范化的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属情况变化需变更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由城市规划领导小组决策。进一步充实城市规划管理职能部门的力量,增加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以适应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九十五条要解放思想,广筹资金,根据城市建设重点,积极推进岭西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采取因地制宜的城市开发政策,引导城市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土地使用功能的调整,要针对城区不同地段,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引起城市用地性质变化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性质用地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偿后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由城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规划期相应开发建设地段,实行统一建设,综合开发,根据规划引导城市土地的年投入量,以控制和引导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原则,吸引各方投资,把城市房地产业作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渠道。实行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经营和有偿服务,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机制,做好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九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及时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城区的重点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设计,以及各专项规划,以此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指导城市建设,并利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同时编制市域内各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使之与城区建设相协调。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化,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
第九十八条 文本中“粗体字”为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划自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