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 规划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为指针,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各项配套设施齐全的、有特色的居住空间。
第38条 规划原则
(1)、统—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保证居住区规模适当、配套齐全。
(2)、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旧城区以改善环境质量、完善道路交通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降低人口密度为主;新区建设依托旧城,充分利用旧城基础设施滚动发展。
(3)、低层、低容积率、低密度和高绿地率建设的原则。除城区公共设施中心外,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限制高层建筑。
(4)、建设多种档次和类型的生态型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
(5)、加强对私房建设的管理,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向城市居住区住宅标准过渡。
第39条
2020年远期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为449.26ha,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41.6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49.92㎡/人。
第40条 居住用地分类
规划居住用地按国家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其中一类居住用地面积为26.60ha,二类居住用地面积为422.66ha。一类居住用地布置在下列地区:
(1)、吉安路北侧,其用地面积18.10ha;
(2)、屯新公园北侧,其用地面积为8.50ha;
除上述一类居住用地外,其余均为二类居住用地。对于城区现有三类居住用地,特别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村庄等村民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过高、绿地率低、建筑质量差,在规划期内要逐步加以改造,注重改善居住环境,增加配套设施,使之达到二类居住用地的标准。
第41条 居住区组织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三级。居住区配建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海南省的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42条 居住区布局
居住区用地布局着眼于以下二个方面:其一是完善旧城区现有居住用地,以规划道路分隔,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做到管理社区化;其二是在主城区东南部开辟高标准的居住新区,实现“低层、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和高绿地率的目标,做到环境优美、设施一流;其三是为不同收入阶层提供不同档次的居住空间,使全体居民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
城区居住用地由下列居住区构成:
(1)、城北居住区:居住用地规模 139.00ha,居住人口 30500人;
(2)、中心居住区:居住用地规模 117.90ha,居住人口23500人;
(3)、城南居住区:居住用地规模 156.36ha,居住人口32500人;
另在吉安河以南的省地矿局701矿居民区是独立的工矿区,居民点规模为36.00ha,社区规模约一个居住组团,居住人口3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