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 条 城市道路骨架由内、中、外三条环线,中央大道和四条直通线组成。中央大道是宝汉—汉中—南大街—汉江—汉桂—梁山路,同时拓宽打通北街口广场至梁山路与中央大道构成双路双轴的汉中城市主轴特色。内环线由天汉—朝阳—南环—明珠路围成。直通线为兴汉、东—西大街、滨江大道、汉南路。
第60条 干道间距为500-1200米,次干道间距为400-600米。城市快速干道红线宽度为50-60米,主干道红线宽度为30-50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20-40米。
第61条 城市快速干道横断面采用四块板形式,主干道横断面以三块板为主,次干道横断面以一块板为主。
第62条 城市道路总长183.38公里,干道网密度4.22公里/平方公里,道路广场用地684.77公顷,道路面积密度15.7%,人均道路广场面积14.89平方米。
第63条 中心区四个方向设10个城市出入口。互通式立交九个(含高架桥一座)。城区设公共停车场11处,用地面积21.6公顷;城市广场10处,用地面积12.77公顷,大、中、小加油站6处,用地面积3.35公顷。
第64条 在大河坎新设城市客运中心,原汉中汽车站升为二级站,总用地面积3.51公顷。迁至阳安铁路以北建设。
第65条 合理布置交通线路,使市区、市郊、远郊线紧密衔接。新增公交线路11条,市中心区公交线路网密度3.7公里/平方公里,城市边缘公交线路网密度为2.5公里/平方公里,公交线路的非直线性系数为1.2。
第66条 公交停靠站以港湾式为主,站位长度不小于两个车位。市区停靠站站距800-1000米,郊区为1200-1800米。公交车首末站场6处,用地指标为1000-1400平方米/处。
第 67条 褒城区应完善河东店片与褒城片的城区道路系统。108国道改由城南过褒河。道路广场用地50.52公顷,人均11.2平方米。
第 68条 铺镇区以“十”字型干道为骨架。108国道改由城区南端通过,道路广场用地73.9公顷,人均18.5平方米。
第69条 周家坪区过境路改由城区南端通过并作为南湖—红寺坝景区的景观道路,道路广场用地71.2公顷,人均15.8平方米。
第70条 圣水区以南、北两条主干道为骨架,完善区内道路系统,新设汽车站和停车场,城市道路广场用地33.5公顷,人均16.8平方米。
第九章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第71条 保留原有西郊水源,日取水55000立方米;扩建东郊水源,日取水60000立方米;开辟位于濂水河西侧的第三水源,日取水60000立方米。保留现有自备水源,日取水40000立方米,褒河水库作为城市远期水源。褒河车站、褒城、中心区使用褒河水库的供水。
第72条 综合用水指标2000年取400升/人?日,2015年取450升/人?日,总用水量近期为118700立方米/日,远期200400立方米/日。
第73条 给水系统规划的原则是着眼远期,分期实施。生产、生活、消防采用统一的给水系统。
第74条 城市给水以环网为主,辅以枝网,增大干网密度。老城区与鑫源联网供水。远期市区江南、江北联网供水。提高用水保证率。
第 75 条 城市水源选取地下水。取水点20米范围内为第一地带(戒严地带),带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牲畜收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排放污水和通过渗水渠道;取水点200米范围内为第二地带(限制地带),带内不得使用污水灌溉农田和施用积累性的剧毒或降解缓慢的农药,不准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和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