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全面增强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江苏省、常州市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分为2个层次:市域、城区及其周边相关区域
市域:即溧阳市行政区范围,总面积1535km2。
城区及其周边相关区域:西至宁杭高速公路,东至芜太运河,北至北外环路及常溧公路,南至宁杭高速公路及茶亭河,总面积109 km2。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总体规划相一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第七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1998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3.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1994年)
4.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1995年)
5.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
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2003年)
7.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8.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
9.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1.《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