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为配合环卫作业需配备相关辅助作业车辆,包括:铲车、高压清洗车、环卫车辆抢修车等。其规划数量参见表5。
表5 其它环卫车辆配置数量表(单位:辆)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近远期环卫车辆配置汇总情况参见表6和表7。
表6 近期环卫车辆配置总表(单位:辆)

表7 远期环卫车辆配置总表(单位:辆)

第九节 其它环卫设施
第五十六条 规划市区每个镇设立一处环卫机构,包括张村镇、羊亭镇、温泉镇、草庙子镇、桥头镇、初村镇、崮山镇、泊于镇和孙家疃镇共9个基层环卫机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其用地指标按310~470m2/万人执行。
第五十七条 规划环翠区、高区、经区分别设置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停车场内应配套建设车辆修理车间和车辆冲洗设施。停车场面积参见表8。
表8 环卫车辆停车场面积规划表

第五十八条 环卫工人休息点供清扫保洁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远期可兼有环卫社会化服务网点,安装服务热线电话,销售公厕地图等。
第五十九条 环卫工人休息点应尽量与公共厕所或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合建,以节约用地和便于设施的维修和管理。辖区服务范围内每一万居民设置一个环卫工人休息点,通常占地面积不宜少于40m2。2010年环卫工人作息场所数量中心城需达到100个,2020年中心城区需达130个。另外可考虑建设职工文化休息场所,配置文化娱乐设施,以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六十条 环卫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宜坚持环卫设施尽量合建的原则,以利于综合作业、规范管理和节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