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论
第一条 本规划是威海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性专业文件。在本规划设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或有关生产作业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标准、规定和规范,以及《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划是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威海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规划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章 规划范围和期限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威海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相协调,详细规划范围为威海市区,范围为环翠区行政范围,包括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区”),总面积为769平方公里;对威海市市域进行指导性规划,包括威海市区、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总面积5698平方公里。
第六条 本专业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近期:2006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三章 环卫行业管理规划
第一节 环卫行业管理建设
第七条 根据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置、调整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起具有威海市特点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倡环卫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全社会参与,形成竞争机制,建立新的现代化环卫体系。
第八条 威海市环卫行业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威海环卫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威海市应合理配置全市环卫领域的各种资源,全面规划,统一布局,加强环卫行业的统筹管理,建立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
第九条 环翠区环卫局(威海市环卫处)具有数十年的环卫行业管理经验,应充分发挥在威海市环卫行业的主导力量和龙头作用,一方面全面协调环翠区与高区和经区之间的环卫协作,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市垃圾处理厂应成为威海市环卫科技建设和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的主力军,成为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的基地。不仅要完善垃圾厂的日常作业,更应探索垃圾资源化、减量化的途径,规范管理,实现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近期内,加强经区市政处的环卫力量。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该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规划期内,威海市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卫管理法规体系,使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加大环卫知识、环卫工作宣传力度,以保证环卫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十三条 威海市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威海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威海市城市道路与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厕管理办法》、《威海市环卫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威海市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办法》、《威海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威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