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十二、对风景名胜区、历史保护建筑等,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
十三、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装卸危险品。
十四、对于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车站)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加强防火监督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
十五、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十六、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
十七、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
第十五条 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规划
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
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
结合城市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冲绿地。
